t02c021出埃及記第021章

 出埃及記第021章

出埃及记第二十一章

五.律法上關乎人際關係的第一條典章 二一1~6

1你在百姓面前所要立的典章是這樣:

2你若買希伯來人作奴僕,他要服事你六年,第七年他可以自由,白白的出去。

3他若單身進來,就可以單身出去;他若有妻子,他的妻子就可以同他出去。

4他主人若給他妻子,妻子給他生了兒子或女兒,妻子和兒女就要歸與主人,他要獨自出去。

5倘若奴僕明說,我愛我的主人和我的妻子兒女,不願意自由出去;

6他的主人就要帶他到審判官那裏,又要帶他到門或門框那裏,用錐子穿他的耳朵,他就永遠服事主人。

六.律法的各項典章 二一7~二三19

7人若賣女兒作婢女,婢女不可像男僕那樣出去。

8主人若選定她歸自己,後來不喜歡她,就要讓她贖身;主人既然待她不忠實,就沒有權把她賣給外族人。

9主人若選定她給自己的兒子,就當照著待女兒的規矩待她。

10主人若另娶一個女子,原先女子的飲食、衣服、並好合的事,仍不可減少。

11若不向她行這三樣,她就可以不用錢贖,白白的出去。

12打人以致打死的,必要被處死。

13他若不是埋伏著殺人,乃是神許可那人落在他手中,我就給你設下一個地方,使他可以逃往那裏。

14人若任意待鄰舍,用詭計把他殺了,事後就是逃到我的壇那裏,也當把他捉去處死。

15打父母的,必要被處死。

16拐帶人口的,無論是把人賣了,或是留在他自己手下,必要被處死。

17咒駡父母的,必要被處死。

18人若彼此爭鬧,這個用石頭或拳頭打那個,被打的並沒有死,不過躺臥在牀,

19以後若能起來扶杖出外走動,那打他的可算無罪;但要賠償他損失的時間,並要將他全然醫好。

20人若用棍子打奴僕或婢女,以致僕婢死在他手下,他必要受刑罰。

21僕婢若過一兩天纔死,他就可以不受刑罰,因為是他的財產。

22人若彼此爭鬪,傷害了有孕的婦人,以致墮胎,卻無別害,那傷害她的,總要按婦人的丈夫所要的,照審判官所斷的付罰款。

23若有別害,就要以命償命,

24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,以手還手,以腳還腳,

25以烙還烙,以傷還傷,以打還打。

26人若打壞了他奴僕或婢女的一隻眼,就要因他的眼讓他自由離去。

27若打掉了他奴僕或婢女的一隻牙,就要因他的牙讓他自由離去。

28牛若觸死男人或女人,總要用石頭打死那牛,卻不可喫它的肉;牛的主人可算無罪。

29倘若那牛素來是觸人的,牛主受過警告,卻不把牛拴住,以致牛把男人或女人觸死,那牛就要用石頭打死,牛主也要處死。

30若罰牛主贖命的價銀,他必照所罰的贖自己的命。

31牛無論觸了人的兒子或女兒,必照這例辦理。

32牛若觸了奴僕或婢女,必將銀子三十捨客勒給他們的主人,也要用石頭把牛打死。

33人若敞著井口,或挖井不遮蓋,有牛或驢掉在裏頭,

34井主要拿錢賠還牲畜的主人,死牲畜要歸自己。

35人的牛若傷了別人的牛,以至於死,他們要賣了活牛,平分價銀,也要平分死牛。

36人若知道這牛素來是觸人的,牛主竟不把牛拴住,他就必要賠償,以牛還牛,死牛要歸自己。

【本章思路】

出埃及記二十一至二十三章論到許多律法的條例。我們要來看人際關係中的第一個條例,乃是論到主人和奴僕,說出要遵守二十一至二十三章的條例,首先必須作奴僕。只有甘願作奴僕的人,纔能履行律法所有的條例。奴僕不要求自己的權利;他只知道服事和犧牲,他不在意自己的利益。奴僕必須一直關心別人。這個奴僕的靈,就是這些條例的靈。一個希伯來奴僕服事他的主人六年以後,就可以自由。根據二十一章五節,願意繼續作奴僕不是律法的要求,乃是一件愛的事。因為奴僕愛他的主人,和他的妻子兒女,他就不願自由出去。所以,愛是他繼續服事的根基。而奴僕的地位乃是站在門框旁邊等候主人的命令,耳朵用錐子穿過而被開啟,不憑自己行事,乃要聽從主人。(二一 1~6。)接著,從七節至二十三章十九節是律法的各項典章,包含各項條例的細節以及律法的補充。在二十一章關於各項條例的細節,有第五條誡命—當孝敬父母—的細節(15,17),打父母的,咒罵父母的,都必被治死。另外,與第六條誡命—不可殺人—有關的細節(12~14,18~32),其中說到打人以至於死的,必被治死;意外殺人的,可以逃往避難所;無意殺人的,人可以往那裏逃跑,神不責備意外殺人的人。這可以看見神聖律法的甜美。關於人際關係之律法的補充有論到婢女(7~11)、拐帶人口(16)、以及對牲畜造成的損害或由牲畜造成的損害(33~36)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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