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02c022出埃及記第022章

 出埃及記第022章

出埃及记第二十二章

1人若偷牛或羊,無論是宰了,是賣了,他就要以五牛賠一牛,四羊賠一羊。

2人若遇見賊挖洞入屋,把賊打了,以致打死,就不必為他有流血的罪;

3若太陽已經出來,就為他有流血的罪。賊若被拿,總要賠還;他若一無所有,就要被賣,頂他所偷的。

4他所偷的,無論是牛,是驢,或是羊,若發現仍在他手下活著,他就要加倍賠還。

5人若在田間或在葡萄園裏放牲畜,任憑牲畜上別人的田里去喫,就必拿自己田間上好的,和葡萄園裏上好的賠還。

6若點火焚燒荊棘,以致將別人堆積的禾捆、站著的禾稼、或田間所長的,都燒盡了,那點火的必要賠還。

7人若將銀錢或物件交付鄰舍保管,這銀錢或物件從那人的家被偷去,若把賊找到了,賊要加倍賠還;

8若找不到賊,那家主要就近審判官,查明他下手拿了原主的財物沒有。

9兩個人的案件,無論是為甚麼過犯,或是為牛,為驢,為羊,為衣裳,或是為甚麼失掉之物,有一人說,這是我的,兩造的案件就要呈到審判官面前,審判官定誰有罪,誰就要加倍賠還他的鄰舍。

10人若將驢,或牛,或羊,或別的牲畜,交付鄰舍看守,牲畜或死,或受傷,或被搶走,無人看見,

11那看守的人要在本主面前憑著耶和華起誓,他未曾下手拿鄰舍的物;本主就要接受誓言,看守的人不必賠還。

12牲畜若真的是從看守的人那裏被偷去,他就要賠還本主;

13若被野獸撕碎,看守的人要帶來當作證據,所撕的不必賠還。

14人若向鄰舍借甚麼,所借的或受傷,或死了,本主沒有同在一處,借的人總要賠還;

15若本主同在一處,他就不必賠還;若是雇的,他只要付雇價。

16人若引誘沒有受聘的處女,與她同寢,他總要交出聘禮,娶她為妻。

17若女子的父親決不肯將女子給他,他就要按處女的聘禮,交出銀錢。

18行邪術的女人,不可容她存活。

19凡與獸淫合的,必要被處死。

20獻祭給別神,不單單獻祭給耶和華的,那人必要被滅絕。

21不可虧負寄居的,也不可欺壓他,因為你們在埃及地也作過寄居的。

22不可苦待寡婦和孤兒;

23若是苦待他們一點,他們向我一哀求,我總要聽他們的哀聲,

24並要發烈怒,用刀殺你們,使你們的妻子為寡婦,兒女為孤兒。

25我民中有貧窮人與你同住,你若借銀錢給他,不可如放債的向他取利息。

26你即使拿鄰舍的衣服作抵押,也要在日落以前歸還他,

27因為這是他惟一的遮蓋之物,是他蓋身的衣服;若是沒有,他拿甚麼睡覺呢?他哀求我,我就應允,因為我是有恩惠的。

28不可辱駡神,也不可譭謗你百姓的官長。29你要把你莊稼中豐收的穀物,酒搾和搾油處所流出的,拿來獻上,不可遲延。你要將頭生的兒子歸給我。

30你牛羊頭生的,也要這樣;七天當跟著母,第八天要歸給我。

31你們要作聖別歸我的人。因此,田間被野獸撕裂牲畜的肉,你們不可喫,要丟給狗喫。

【本章思路】

十誡的後五條寫在第二塊石版上,這五條誡命乃是告訴我們如何正確的與人相處:不可殺人、不可姦淫、不可偷盜、不可作假見證、不可貪婪。第二塊石版向我們顯示,如何在我們與人的關係中,彰顯出我們這位有至高道德標準的神。二二 1~6 節有許多與第八條誡命–不可偷盜(二十 15)–有關的細節。偷盜表明墮落的人與撒但一樣,不滿意神主宰的安排,卻想違反神的規定,以獲取卑下的利益。7~15 節裏與第十誡–不可貪心(二十 17)–有關的細節,指明貪愛別人的東西是貪婪的事,表明撒但貪慾的性情,成了墮落之人裏面內住的罪,將死作到他的身體裏。16~17、19 節的典章,與第七條誡命–不可姦淫(二十 14)–有關的細節,這些典章表明撒但罪惡的性情在人裏面作工,藉着混亂人,破壞神所立關於人與神、與人、並與其他事物該有之關係的定規,而將人敗壞。18、20 節的典章,提供第一、二條誡命(二十 2~6)–人不可有別的神,也不可事奉偶像的細節。21~25 節人際關係律法補充,論到寄居的、寡婦、孤兒和窮人。28~30 節人與神之關係律法補充,論到順服神和神的權柄、獻祭給神;31 節論到在神面前為聖潔的人。從這些誡命中我們認識神的性情,也認識遵行神律法的路,不是憑天然人的努力,而是愛祂並被祂充滿,藉着認罪禱告,取用主的寶血,洗淨我們犯罪和不義的光景。藉着認罪並心轉向主,我們的心就柔輭不再剛,能以接受神的話,罪在我們身上就失去牠的權勢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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