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04c030民數記第030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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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數記 第 30章

民数记 第三十章


2.關於許願 三十1~16

1摩西對以色列人各支派的首領說,耶和華所吩咐的乃是這樣:2人若向耶和華許願,或起誓約束自己,就不可食言,必要按口中所出的一切話行。3女子年幼還在父家的時候,若向耶和華許願,或約束自己,4她父親也聽見她所許的願,或約束自己的話,卻向她默默不言,她所許的願,並約束自己的話,就都要為定。5但她父親聽見的日子若不應承,她所許的願,和約束自己的話,就都不得為定;耶和華也必赦免她,因為她父親不應承。

6她若出了嫁,有願在身,或是口中出了約束自己的冒失話,7她丈夫聽見的日子,卻向她默默不言,她所許的願,並約束自己的話,就都要為定。8但她丈夫聽見的日子若不應承,就把她身上的願,和她出口約束自己的冒失話廢了;耶和華也必赦免她。

9寡婦或是被休的婦人所許的願,凡她所說約束自己的話,對她都要為定。10她若在丈夫家里許了願,或起了誓約束自己,11丈夫聽見,卻向她默默不言,也沒有不應承,凡她所許的願,並約束自己的話,就都要為定。12丈夫聽見的日子,若把這兩樣全廢了,從那婦人口中所出,許願的話和約束自己的話,就都不得為定;她丈夫已經把這兩樣廢了,耶和華也必赦免她。13凡她所許的願,和她為刻苦己心,所起約束自己的誓,她丈夫可以堅定,也可以廢去。

14倘若她丈夫天天向她默默不言,就是堅定她一切所許的願,和一切約束自己的話;丈夫聽見的日子既向她默默不言,就使這兩樣堅定。15但她丈夫聽見以後,若是過了一些時日纔把這兩樣全廢了,他就要擔當婦人的罪孽。16這些是關於丈夫和妻子,父親和年幼還在父家的女兒,耶和華所吩咐摩西的律例。

【本章思路】

 民數記二十八章一節至三十章十六節這一段論到律例,就是附加的律法。這些律例是關於兩件事:供物(民二八 1~二九 40)與許願。(民三十 1~16。)

 在民數記三十章一至二說到人若向耶和華許願或起誓,用誓言約束自己,就不可食言,必要按口中所出的一切話而行。這指明我們向神許了願,就必須遵守。我們若食言,就要受虧損。這裡的許願,指明向神獻供物是我們的本份,我們的責任;向神許願乃是我們自願的。神要我們作的,比我們盡責履行祂的要求更多。祂想要我們作一件額外的事-向祂許願。

 接著三至五節說到女子年幼還在父家的時候,向耶和華許了願,用誓言約束自己。在這樣的事例中,最後定準的,乃在她的父親。這裡的女子表徵信徒,父親表徵父神。在神的眼中,所有的信徒都是女子。我們所許一切的願,最後定準的,乃在父神。在六至八節,我們看到已婚婦人所許的願,是由丈夫定準的。這裡的丈夫表徵主基督。我們乃是在父家中,並有基督為丈夫的女子,我們對自己所許的願沒有權作最後的定準。最後定準的,乃在父神,或主基督。接著說到寡婦或離婚婦人所許的願,對她都要為定,她必須履行。(民三十 9。)但她的願或誓言若是在丈夫家立的,丈夫就是定準的人。(民三十 10~15)這指明信徒既已聯於父神並主基督,就失去了自己的人權。我們在父神並主基督面前,沒有任何權利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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